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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試用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6050889
  8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廣字第 09405022580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