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6
410206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新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 102
46026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148
064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表一、表二、
表三;並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 0994801
4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點條文及第 2 點之附表;並自 9
9 年 5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301
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00
02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