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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6
  410206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新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 102
  46026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148
  064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表一、表二、
  表三;並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 0994801
  4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點條文及第 2  點之附表;並自 9
  9 年 5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301
  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00
  02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