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
  0541016020  號令發布廢止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94106
  29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