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7
63003801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 2、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新名稱:行動寬頻業務
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463029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
43036860 號公告訂定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