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
06400184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6、20、22~25、29、32~34
條條文;刪除第 1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9 條第 2 項、第 47 條、第 47-5 條、第 48 條第 2 項所列
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1 條第
3 項、第 46 條第 1 項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
05400265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7-1~47-9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0540
0104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