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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
  054803654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新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
  件裁量基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 102
  46026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148
  064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表一、表二、
  表三;並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 0994801
  4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點條文及第 2  點之附表;並自 9
  9 年 5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301
  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00
  02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