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 06400152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8 條、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