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
630149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
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15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第 16 條、第 17 條之下列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一)第 16 條有關資通安全檢驗事項;
(二)第 17 條有關資通安全檢驗相關書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