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 0178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6 條第 3 項、第 7 條第 2 項、第 11 條第 5 款、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 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