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49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