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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
  0198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7
  條、第 8  條有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重大事故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