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 0198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7 條、第 8 條有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重大事故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