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
12650020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決字第
11265010870 號函勘誤第 18 條條文及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57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前段、中段、第 15 條第 1 項後段所列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5 條第 2 項序文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
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