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57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前段、中段、第 15 條第 1 項後段所列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5 條第 2 項序文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
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