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58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5 條第 7 款、 第 10 條第 7 款、第 13 條第 7 款、第 17
條第 7 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7 條第 1 項有關核配
電信資源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