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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
  13650059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63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前段、中段、第 13 條第 4  款、第 14 條第
  3 款、第 16 條第 1  項後段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6 條
  第 2  項序文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