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63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前段、中段、第 13 條第 4 款、第 14 條第
3 款、第 16 條第 1 項後段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6 條
第 2 項序文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