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0281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1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4 項、第 7 項、第 8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