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主字第 10713 00747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 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主字第 1061301 267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