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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10. 其他:
 (1)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2)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3)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4)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5)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6)審驗通過之設備,其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7)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