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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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國家無線產業發展政策,並予新進業者參與機會,爰第一項明定本業務釋
出六張執照中,於北區及南區各擇一執照,優先提供予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
主導者及不具第五項之情形且以 IEEE 802.16e 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之申請人競
價。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分群釋出之執照係依市場對執照之熱烈程度即第十三條備用決
標順序為依據。
三、為顧及適格競價者得標意願之執照可能不在擇定執照中,故仍保留適格競價者聲
明退出擇定執照之競價,以維護其權益,爰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之適格申請人得放
棄參與優先程序競價權利及規定。
四、第一項之優先釋出執照張數至多二張,並依其適格申請人參與其競價之多寡來決
定釋出張數,第四項明定其釋出張數條件。
五、第五項明定本業務得參與優先競價之適格申請人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