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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十、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為三年。但得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