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申請設置電臺不區分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已規定
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三、為利電臺資料匯入作業,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正本由設置者保留,申請電臺設置時,只須檢附網路設置計
畫影本,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五、為使條文邏輯順暢,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爰予刪除。-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公共服務網路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設置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檢附文
件。
三、第三項規定電臺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