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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0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
,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
施實地訪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有償或無償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
    務者時,應確保該等業者具備足夠能力落實一致性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
    er,KYC)義務及風險管控,爰要求應對其進行事前特定事項檢視。
二、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確認第一項規定檢視之資料,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
    視,爰明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