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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1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廣播電視法,已將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二
    項有關發給分臺廣播執照之規定刪除,爰本會目前已不再核發分臺執照。擁有多
    張執照之廣播事業於換發整併後的新執照,仍會登錄原各分臺之核配頻率、服務
    地區及事業地址等資料,對業者實質權益並無影響。復查轉播站設置之規定業於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範。分臺與轉播站之設置,已毋須另定準用條文,論理解釋
    上可直接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