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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十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依前點規定申請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應於本會公
      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
      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未依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補助區域。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後網路光纜及同軸網路建置長度。
  (三)年度普及發展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發展前後申裝戶之變動、
        網路光纜及同軸網路建置長度、訊號品質自評資料等)。
  (四)依「普及服務淨成本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如附件一)計算之普
        及服務淨成本金額。
  (五)經會計師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之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
  (六)前一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
  (七)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
        應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