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依前點規定申請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應於本會公
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
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未依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補助區域。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後網路光纜及同軸網路建置長度。
(三)年度普及發展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發展前後申裝戶之變動、
網路光纜及同軸網路建置長度、訊號品質自評資料等)。
(四)依「普及服務淨成本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如附件一)計算之普
及服務淨成本金額。
(五)經會計師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之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
(六)前一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
(七)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
應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