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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1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其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他電信事業
提供之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與該電信事業依公平合理
原則協商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
選接服務提供者無法與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就前項國際語音通信
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達成約定時,應停止提供用戶選接該電信事業國際通信
語音服務,並應對用戶揭露資訊,同時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鑑於預付卡扣款系統容量限制,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無法替全部
    提供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進行代扣款作業,爰第一項明定相關通信費收
    取及呆帳責任由選接服務提供者與合作之國際語音通信電信事業協商之。
二、為避免爭議及造成呆帳風險,第二項明定若選接服務提供者與提供國際語音服務
    之電信事業無法就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達成約定時,應停止提供用戶選接該電
    信事業服務,並應揭露資訊予用戶知悉,並向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