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11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網路設置計畫審查不合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三、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爰酌修現行條文第三款,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規定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予核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