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網路設置計畫審查不合格。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三、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爰酌修現行條文第三款,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
規定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予核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