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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第 11 條
電臺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是否與頻率使用證明相符合。
二、電臺設置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應與頻率使用證明相扣合,爰增訂第一款。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爰增
    訂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