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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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際網路位址、自治系統號碼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良窳,決定使用者能否順利
使用網際網路,且考量國碼域名、表徵我國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
家級或代表國家之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宜與其他
註管機構有不同管制強度,爰訂定第一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應訂定作業規範之
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國家級註管機構作業規範訂定及變更之管理方式。
三、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家級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
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爰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執行成果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