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不得再將用戶號碼提供他人從事 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前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檢視從事用戶號碼 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考量電信事業倘未具備網路管控能力,恐難全面落實本辦法規定之 KYC 要求, 為避免用戶號碼多次轉讓衍生核對及登錄不實問題,爰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 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不得再將該用戶號碼提供他人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 服務。 二、基於風險管控要求,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從技術及營運面,對合作之從 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電信事業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並依前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負有相關義務,檢視其提供批發轉售之用戶號碼不會再次被轉售,明定第二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