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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1 條
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不得再將用戶號碼提供他人從事
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前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檢視從事用戶號碼
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考量電信事業倘未具備網路管控能力,恐難全面落實本辦法規定之 KYC  要求,
    為避免用戶號碼多次轉讓衍生核對及登錄不實問題,爰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
    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不得再將該用戶號碼提供他人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
    服務。
二、基於風險管控要求,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從技術及營運面,對合作之從
    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電信事業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並依前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負有相關義務,檢視其提供批發轉售之用戶號碼不會再次被轉售,明定第二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