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 133.2625MHz) ,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並檢具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133.2625MH z) ,應每半年自行辦理全區網路電波洩漏檢測,其次數至少一次,並將 檢測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133.2625MHz) 期 間為一年。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檢附第一項之文 件,於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准。
修正頻率中文數字及單位。
為符合法律用語,數字及外文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運用有線廣播電視頻率資源,經本會審慎評估,並經一年之試用程序,在 無安全顧慮前題下,開放第十五及十六頻道供業者逐年專案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