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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十二、本會應促請通訊傳播事業妥予處理公民反映之意見,並定期將處理
      結果及方式公告於專屬網站,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