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無正當理由,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 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 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 註銷執照。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條文規定,節目供應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本國節目播出比率未符合申設 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即評鑑為不合格,未區分節目供應事業有無正當理由, 似與比例原則未符,為避免有情輕法重之情況,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明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經評鑑為不合格,並應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其不合格事由如屬無法改正者,主管機 關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