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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12 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 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收取年費及服務費,俾利業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