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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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係參酌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之附表二、附錄
二、附表三;行動寬頻業務審查作業要點之附表而訂定審查基準。
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總體規劃審查基準,係以未來五年市場發展趨勢之評估,包含
電信市場潛在機會評估、經營策略、市場區隔開發、公司經營目標、相關訂價策
略、市場競爭評估等,並根據服務型態載明電信服務項目及資費類型,而服務型
態係指系統建置完成後提供語音、數據或其他服務項目。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財務結構之審查基準,著眼於電信事業經營長期穩定發展,體
現財務事先性及企業經營者長期發展之重大決策依據,以五年之長期財務規劃,
審查基準包括未來五年財務規劃、資金運用及投資可行性、維持營運能力、財務
計畫與業務計畫可行性等,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四、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審查基準,係為揭露電信事業之組織概況
,包括組織結構、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團隊成員及管理能力等評估並提供
有關資料,另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者資格應依規定載明
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參酌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
範實施要點及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電信事業應依第一款第二目
所列服務型態,以其所欲提供服務建置網路而評估服務品質,爰於本目明定服務
品質評估內容及應載明資訊揭露方式。電信事業應載明隱私權政策及個人資料保
護措施,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用戶資料,以促使不特定人知悉方式公開
揭露用戶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爰明訂隱私權保護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機制之審查
基準。
六、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其災防
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變服務,僅規劃提供特殊應用場域服務者,得敘明服務型
態免予填列。
七、明定第一項第五款核配電信資源而負有義務之履行方法審查基準。第二目身分查
核確認,參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二、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七十七條規定,爰此明訂於用戶申請電信服務時,為確認用戶身分,電信事業須
採取二種以上用戶身分查核確認方式。
八、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之規定,使用國際直撥電
話網路識別碼或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提供長途、國際通信服務,負有接續受話
之義務時,其營運計畫所提供取得話務傳送所需號碼可攜服務路由資訊之機制,
應具可行性,例如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取得路由資訊或委託其他電信事業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係參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行動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而
明定之。
十、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係參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