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 核准其網路設置。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一、條次變更。 二、因頻率核配職權移撥數位發展部,爰刪除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並移列至第二項。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相關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