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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2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行動通信網路使用之用戶號碼,應搭配其
所屬行動通信網路之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
riber Identity,IMSI)。
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於提供服務時,不得拆分前項獲核
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之用戶號碼及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之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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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鑑於行動通信網路使用之用戶號碼,應配合該用戶號碼所屬之電信事業設置之行
    動通信網路系統使用,並以相關 IMSI 辨識之,不得擅自變更,以維護電信秩序
    ,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二、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於提供服務時,不得任意拆分獲核配用戶
    號碼之電信事業就用戶號碼與 IMSI 之搭配,並應依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以確
    保監理架構之完整性,明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