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得標者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本會發給籌設 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得標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撤銷其籌設同意。 得標者以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於申請展 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