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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十三、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件八)有效期限為二年。但得
      依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
      為限。但因不可抗力事故致遲延逾一年以上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
      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