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低 功率射頻器材或業餘無線電臺已取得審驗證明者,得憑審驗證明辦理輸入 。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得憑型式認證進口,爰新增以符合實務。 三、考量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發射功率小,且發射訊號時間短暫,電波干擾風險小, 故得憑審驗證明進口該類器材,免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口核准證,以縮減進口期程 。
明定取得審驗證明者得憑審驗證明替代進口核准證,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低功率 射頻器材或業餘無線電臺者,以減少業者進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