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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
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
證或相關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
進口核准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進口核准證資料異動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明定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展期之相關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進口核准證遺失時,申請補發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進口核准證資料異動時,申請換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