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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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種電信服務因其市場顯著地位者組織架構不同,故其成本記載的方式亦不同,
為了使成本分離可適用於各種電信服務,故要求其應依據該項成本之可否直接歸
屬性質來歸屬至四類成本池庫細項後,再依次有系統地往下執行成本分攤程序,
使成本分離程序能更具系統化及可行性,並可達成成本計算之透明化。舉例說明
如下:市話服務所包含之營運成本(費用)計有「管理部門或共同費用」、「客
戶服務費用」、「網路支援費用」、「直接費用」四大類:
(一)「管理部門或共同費用」:係指管理部門(管理市話服務與其他服務)所發生
之費用及無法直接歸屬或直接歸屬不具經濟效益之費用,予以彙集至管理部門
或共同費用成本中心,如管理部門之員工薪水(人事費用)、大樓水電費、清
潔費等。
(二)「客戶服務費用」:係指為提供市話客戶申裝、移機、異動服務、行銷及帳務
處理等所發生之費用。
(三)「網路支援費用」:係指為支援網路服務,所提供之網路設計、話務品管、電
路調度及材料採購、檢驗、管控及車輛管理等作業費用。
(四)「直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網路作業所發生之成本,網路作業活動包括交換
、傳輸、用戶線、中繼線及電力設備等作業費用(含折舊費用)。亦包括可直
接歸屬之「客戶服務費用」(例如從事市話廣告之人員薪資)。
二、費用分配程序如本準則附圖。
三、第二項明定營運成本之定義。例如營運所需之設備成本(折舊費用)、人事費用
、維修費用、事務性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接續及攤分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