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電業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8,700 伏特以下 │0.6 公尺 │ ├──────────────┼───────────────┤ │8,701 伏特以上 │1.0 公尺 │ └──────────────┴───────────────┘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五○四六○五一六○ 號公告修正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 及代號」,爰將「伏」修正為「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