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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十四、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並依補助行政契約規定辦理查核、申請
      撥款及核銷事宜:
  (一)應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本會核定補助計畫。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實際支出總額低於核定補助計畫總額時,補助金之額度依
        本會核定補助比例計算。
  (三)檢附支用單據應符合補助行政契約規定,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用單據真實性負責,有不實情形者,應繳回該部分經費,並
        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助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並有申請節目製作、行銷及專案
        人事費者,應檢附本會公告領據或印領清冊,擇一辦理結報核銷
        作業。
  (五)受補助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者有購置超高畫質影音製作設備
        器材之情形,應建立財產清冊,載明設備器材名稱、廠牌、型號
        ,以供本會查核。
  (六)經本會通知查核合格及實際補助金之額度後,應檢具領據及其他
        經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七)受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者自行處理,
        無須繳回。
  (八)受補助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者有支出專案人事費情形,應依
        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九)受補助者逾期申請查核,或申請查核所檢具資料不全,經本會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會得依補助行政契
        約按逾期日數,每日扣減補助金千分之一,並自未核撥補助金予
        以扣除,已全數核撥者,應依本會核算應扣減之補助金,於本會
        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十)前款受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會不受理其申請
        任何補助。
  (十一)受補助者應於補助行政契約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
          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得停止受理其性質相同補助之
          申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