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 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 撤銷其籌設同意。 得標者於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檢具公司執照影本、董事 名簿、監察人名簿及股權占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簿,報請本會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