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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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屬一開放平臺,爰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
之一規定,明訂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運計畫之審查基準,以利遵循。
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營運計畫載明之提供電子選單表內容應公
平規劃,並應保留頻道內容服務提供者經營規劃之空間。
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提出第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措施之規劃。
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營運計畫載明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應
規劃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平臺上下架管理機制、內容異動服務之通知程
序,及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取得執照。對頻道節目內容服務之管理(
含營業之營運、節目、廣告等),應依其所由取得執照之法規為之。
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營運計畫載明之用戶機上盒規格及機上盒
之提供方式,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妨礙頻道節目內
容服務提供者供租或用戶自備機上盒。
六、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營運計畫應載明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服務者對於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
定,不得干預。
七、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營運計畫載明用戶選擇收視頻道組合方案
之機制,確保用戶自由選擇內容服務,並得以於頻道組合方案中自行選擇欲訂閱
頻道為組合。
八、為利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事業與經營者進行互連協商,爰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申請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載明與其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事業
進行互連協商,並介接服務之規劃。
九、配合第六條第二項網路建置計畫應載明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
節目內容儲存設備、以及傳輸平臺互連之通用介面規格,爰明列第二項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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