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必要時得採抽樣方式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之規定不區分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另為使主管機關 得依個案決定審驗方式,刪除書面審查之原則,爰修正本條規定。
本條參考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明定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電臺,得採抽樣 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