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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者(以下簡稱申報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定期每二年申報
一次,並於申報年度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申報文件,以電子方式辦理申報。
前項之申報內容應包含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
申報者有申報不全或申報不實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按季或按月申報。
經主管機關令其按季申報者應於每季首月十日前,檢具前一季之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申報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主管機關令其按月申報者應於每月十日前,檢具前一月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申報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四項及第五項申報者已依處分按季或按月申報期滿一年後,主管機關得
視情形廢止該按季或按月申報之處分。
第三項所稱按季,以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季,四月至六月為第二季,七
月至九月為第三季,十月至十二月為第四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確保申報義務人明確瞭解申報程序作業及利於監理,爰於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
    報之對象、期間及以電子方式辦理申報,響應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智慧政府服務
    政策。
二、第二項規定申報內容應填報之必要資訊事項。
三、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倘申報者有申報不全或申報不實之情形時,將申報時間由
    每二年申報,改為按季或按月申報,增加其申報次數,俾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並規定按季或按月申報之時間,以資明確
    。
四、第六項係規定申報者於一年之管制期間已依規定按季或按月完成申報後,得由主
    管機關廢止按季或按月增加申報次數之限制,回到每二年申報一次之規定。
五、第七項係規定每季期間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