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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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申報義務人明確瞭解申報程序作業及利於監理,爰於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
報之對象、期間及以電子方式辦理申報,響應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智慧政府服務
政策。
二、第二項規定申報內容應填報之必要資訊事項。
三、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倘申報者有申報不全或申報不實之情形時,將申報時間由
每二年申報,改為按季或按月申報,增加其申報次數,俾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並規定按季或按月申報之時間,以資明確
。
四、第六項係規定申報者於一年之管制期間已依規定按季或按月完成申報後,得由主
管機關廢止按季或按月增加申報次數之限制,回到每二年申報一次之規定。
五、第七項係規定每季期間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