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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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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
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本條明定網路元件項目應予以細分,以利接續費之計算及避免交叉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