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 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本條明定網路元件項目應予以細分,以利接續費之計算及避免交叉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