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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4 條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
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用戶將用戶號碼提供予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之情形,該用
    戶號碼仍在用戶可實際支配管領範圍,爰於但書明定該等情形不適用轉讓用戶號
    碼之規定。
二、本條所稱企業客戶內部活動,必須符合企業客戶依據第四條規定所檢附之使用用
    途說明,並符合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十五條規定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