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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十五、固定地球電臺電臺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九)有效期限為一年,
      未能在有效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附
      繳原電臺架設許可證,向本會申請展期一年。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