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按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不得授權之事項外,得授權內部單
位辦理。
三、本會四位委員即將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卸任,新任委員如未能經立法院同意,
可能發生本會委員未達本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法定人數七人之情形。
四、為維持本會業務基本運作,本要點規定之事項,於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
時,除依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本要點中相關委員會
議審議事項,均授權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討論後決行,經
諮議會議討論後決行之案件,於委員人數達委員總額過半數時,應提委員會議確
認,俾符合本會委員會議多數決之精神,爰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