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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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服務者並無建設基礎網路之義務,惟為電波頻率落地權之
管理,爰參考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營運計畫之審查基
準,以茲遵循。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係經前主管機關交通部指定代理 Inmarsat 衛星行動通信
業務,持續提供國內航空、船舶及急難救助機構使用 Inmarsat 衛星行動通信網
路服務,考量國家安全及治安防護,爰參考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十二
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代理該海事衛星服務時,限定受理申請用途以航空、海事
為原則,至於陸上使用服務之管理,則限制使用者為政府機關(構)、跨國公司
、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民間團體或組織,不提供個人申請使用。